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岢岚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12-03       大    中    小     

   

  近日,我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个别外地来岢返岢人员翻越高速护栏逃避防疫检查。为切实加强来岢返岢人员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人员从严追究法律责任,特通告如下:
  一、主动报备行程,自觉接受排查。凡从县外来返岢人员(包括求学、务工、经商等),需提前2天主动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报备,未提前报备的要及时向目的地报备,对不主动报备或在报备过程中隐瞒行程的,依规赋码管理。抵岢后如实提供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7天内有涉疫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要如实提供详细住址及风险等级,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或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封控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过疫情防控检测站的车辆和人员,以瞒报行程、冲卡或以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测站工作人员检查的,或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多次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在就医过程中未按医师要求到发热门诊就诊,经劝阻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参与打牌、娱乐等聚集类活动的,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演出赛事、婚丧喜庆事宜、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   0350-2053800
 

 

  

  岢岚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3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