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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群众举报案件(第十四批X2SX202104200030)的调查处理报告

 时间:2021-04-26       大    中    小     

  2021421日,收到群众反映的X2SX202104200030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孟宏斌、政府县长银培秀立即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清事实真相,并连夜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决定由岢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福平领办,岢岚县林业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岚漪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及调查情况 

  (一)举报内容 

  反映2013年岢岚县土地整理中心,在举报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举报人已成林的林地上毁林造地360余亩,地上1.8米左右高的树全部被铲除。举报人诉求: 

  1.岢岚县土地整理中心毁林造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岢岚县土地整理中心应按照国家补偿标准补偿因毁林造地造成举报人的经济损失。 

  (二)调查情况 

  该举报问题区域分布属于农村类;利益关系属于其他类别;群众身边属于其他类别。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反映2013年岢岚县土地整理中心,在举报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举报人已成林的林地上毁林造地360余亩”问题部分属实。 

  综合调查组组织专人通过查阅资料档案、实地勘察,对举报信息进行了详细调查,举报人与田某生、田某清于2000年12月合伙购买岚漪镇井溢村四荒地1560亩,其中举报人600亩、田某生610亩、田某清350亩。2010年12月,田某生、田某清与举报人协议约定,将两人购买的荒山治理权全部转让举报人,并办理了公证手续2008年至2012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岚漪镇井溢村对三人购买的四荒地中林地部分进行了核准,面积为735.76亩。2014年举报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2015年林业局为其核发了林权使用证,面积为735.76亩。2013年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行为属实,程序合规合法且项目区内无林地,所以“将举报人已成林的地上毁林造地360余亩”的情况不属实 

  2、群众反映“地上1.8米左右高的树全部被铲除”问题不属实。 

  岢岚县岚漪镇井溢村土地开发项目内土地利用现状全部为荒草地,不涉及林地,所以不存在“地上1.8米左右高的树全部被铲除”的行为。 

  3、举报人诉求“1.岢岚县土地整理中心毁林造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2.岢岚县土地整理中心应按照国家补偿标准补偿因毁林造地造成举报人的经济损失。 

  岢岚县岚漪镇井溢村土地开发项目程序合规合法,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2013年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区紧邻举报人发证林地,但不在已发证林地范围之内,故不存在毁林占地造成林地经济损失的情况。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对本次情况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抓实现场整改,加强群众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2.进一步做好群众沟通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坚持不回避,不遮掩,要及时跟进群众的反映诉求,并针对相关问题给群众全面详细解答和满意的答复,消除群众误解。 

   人: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分局  薛俊峰 

  联系电话:1380344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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