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1月16日,从省政府传来消息,我省出台《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管线包括建设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下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消防、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电力、石油、煤炭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5种情形下不得掘路敷设地下管线: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已经建设综合管廊并满足地下管线敷设要求的。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以先行占用或挖掘抢修,同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城市道路、公路的原有技术标准修复路面。(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