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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时间:2020-04-02       大    中    小     

 

  • 来源: 山西日报客户端

  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3月31日,最新修改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月1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重要法规新闻发布会在太原召开,对修改内容进行介绍。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公众对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保意识呼声很高。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我省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照省委的安排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速组织启动修改法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单位协调配合,经过各方共同努力,2月26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通过电子邮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利用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征求意见;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意见。修改决定草案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逐条研究和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统一审议,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修改决定对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进行了细化。修改决定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依法全面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并强调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修改决定还列举了可以食用的常见家畜家禽种类,便于公众理解接受。 

  (二)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修改决定第三条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为了从源头上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必须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猎捕活动。修改决定第五条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第六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四)加大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宣传力度 

  为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力度。为此,修改决定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以重典治乱的立法理念,修改决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体现出法律对上述违法行为的震慑。 

  附: 

  山西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一)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三)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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