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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9 15:54 大 中 小
“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1月17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传来消息,《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段宝燕表示,法规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要求、有约束,对民营企业更开明、更开放,补齐了我省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短板。
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条例》规定,市场准入方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此外,还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同时要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着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服务意识和能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及跟踪落实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等,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融资难、融资贵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条例》要求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增强金融服务能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方面的融资服务,并要建立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问题。此外,还围绕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完善诚信履约机制,确保新官必须理旧账。规定要建立民营企业拖欠账款投诉平台,专门受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迟延或者拒绝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的投诉。明确指出,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