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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岢岚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及审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03      来源: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岢岚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及审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岢岚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


 

岢岚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及审计

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推进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成本,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效率,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中价协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建价协字20148号)、《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6]54号)岢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岢岚县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方案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岢政办发〔201620)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设立,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正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 岢岚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业务的委托与管理,对中介机构实行“择优选择、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四条 县招管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入选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备选库。 

  第五条 入选财政投资评审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专人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具有完成项目评审业务的相应资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具备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近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及违规执业行为,在社会上享有较好的声誉。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评审工作,接受县招管办的全程监督、指导。 

  (五)按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委托范围、内容、要求及项目分配

  第六条 委托范围 

(一)岢岚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项目。 

  第七条   委托评审内容 

  接受委托评审的中介机构,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管理、实地勘察、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取费标准、施工设计图纸合理合规等。出具的审核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审增(减)原因、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或主要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委托评审要求 

  (一)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并应对所提供服务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书面承诺。 

  (二)已承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审核预算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对委托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为承包方就委托项目提供过造价服务、评审人员与委托项目主管以上人员有亲属关系及其他情况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中介机构及评审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相关项目评审。 

  (三)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模,确定2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不得变更承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确需变更的,应报管办同意。 

  (四)中介机构承办受托业务人员应认真检查委托方提供的评审资料,对评审资料不合格、不齐全或需增补评审相关资料的,应当日向管办书面报告,由管办向建设单位协调并要求补充完善资料。 

  (五)中介机构应按《岢岚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及审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任务。中介机构在收到招管办的核对通知后应当天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并在2天内(增量工程3天内)完成与建设单位的核对工作,建设单位应同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和签署意见,在无异议的情况下中介机构同时出具正式预算审核报告报招管办。建设单位接到核对通知后,应在2天内完成核对并签署意见和出具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核对、不签署意见、不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预算评审意见,中介机构直接出具审核报告。特殊情况下,应按照招管办要求缩短评审时间及时出具审核报告报招管办,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书面报经招管办批准同意。 

  (六)中介机构内部应当建立评审质量内控制度,采取初审、复审、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审查制度。 

  (七)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处理,需及时向招管办反映,不得自作主张处理,要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依规作出正确的评价及对设计的合理性提出优化建议;对存在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按规定及实际情况调整,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合理、合法、合规、准确。 

  (八)认真保管评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和记录评审情况,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移交招管办归档的资料需具备: 

  1.评审报告; 

  2.审定结果意见; 

  3.建设单位送审预算书或图审后的设计图纸 

  4.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5.复核意见;  

  6.工程量计算书; 

  7.设计施工图纸(电子版); 

  8.套价文件(电子版); 

  9.图形算量文件(电子版); 

  10.其他相关文件及资料。 

  (九)按要求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分配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已进入招管办备选库的中介机构,项目安排按照以下公开简易程序从备选库中选定中介机构

(一)推荐入围:根据备选库内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情况,按照“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相关程序,择优推荐符合项目评审资格要求的中介机构进入公开随机抽取活动。

项目建设单位放弃推荐的,则目录库内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中介机构均进入公开随机抽取活动。

)选定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报县招管办进行登记备案后填写“岢岚县工程预算及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公开选定申请表”(见附件1)、“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采用推荐入围方式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推荐意见(见附件3)。

)现场抽取:县招管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安排随机抽取时间,招标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公告规定的抽取时间截止前完成签到。抽取过程采取两次随机抽签的办法,先由招标中介机构按签到顺序抽取球号,然后由招标人抽取中标球号。抽取过程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到场监督。

第四章 委托付费

第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按“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经由招管办核定后据实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严格执行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建价协字20148号)标准。

工程造价总额100万元(含)以下按正常收费标准计费(服务费底价2000元);工程造价总额100万元以上,最高限价不得超过正常收费标准的65%。

第十条 中介服务费资金来源为工程项目其他费用中支付(涉及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中介服务费从县配套资金中支付,不得使用上级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管办对中介机构实行绩效考核与监督。绩效考核分项目业绩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项目业绩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工程量的准确性,套价的合理性,取费的准确性,结果报告的完整性,审查结论的准确率,完成受委托任务的及时性等。综合素质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工作态度、服务态度、行业道德、廉政建设、人员管理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全面审查、抽查等方式。考核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评审资格、付费及奖惩依据。年度考核不达标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一)招管办应在每一年度末对入库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发现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取消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资格。如原入库中介机构无法满足项目评审需求时,招管办可公开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入库。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随机抽签及不接受委托推荐的工程评审任务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评审的中介机构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组织已备案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评审,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中介机构对其向招管办出具的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介机构需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擅自将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发生将委托服务转让第三方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三)未经招管办同意,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核对项目评审有关事项。工程造价编制时间从招管办向中介机构提供书面资料齐备之日起计算,如因资料不齐备无法按时完成评审任务而又未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招管办的或资料齐备因自身原因导致评审延期的,每延迟1天,扣应付评审费用的10%;延迟2天,扣应付评审费用的2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一年内累计两次不能按时完成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半年内不再安排新的项目,累计三次不能按时完成预算评审工作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评审项目预算编制时间延期6天以上的,由招管办收回项目资料,另行委托其它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不支付评审费用,同时取消两次评审机会。 

  (四)不得直接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评审资料,未经招管办允许擅自由中介机构接收的资料,招管办将不予认可,并对中介机构未经允许擅自接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料的,自委托人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未经招管办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未经业务委托方同意,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评审项目以外的事项,一经发现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得借评审之便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否则取消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县的政府采购活动。 

  (七) 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政府投资评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高效完成政府投资评审业务,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违反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做出检查,责令改正错误;情节较重的,取消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岢岚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页无正文。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

          院,县检察院。

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3日印发

                                                              共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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