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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7-023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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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岢岚县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17-04-08 |
时间:2017-04-08 来源: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58号)、《忻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忻政发〔2013〕45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发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政发〔2016〕47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2017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县委“331”发展思路为统领,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贯彻落实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着力推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全面小康美好岢岚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岢岚县建成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率同比2016年持续下降,并向市环境监测站上传数据。
三、重点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清洁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共计26项任务。各乡镇及相关责任部门要明确任务,压实责任,抓好落实。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发改局、经信局)
(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
2、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环保局)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3、加强煤炭质量管控,规范煤炭销售市场,年内实现高硫、高灰分煤炭整体有序退出。(经信局、市场局,配合单位;交通局、公安局)。
4、确保全面供应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经信局、市场局)。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
5、岢岚县城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供热燃煤锅(住建局)和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茶(浴)炉。(环保局)
6、乡(镇)政府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升在用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水平,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l3271--2014)达标排放要求。(各乡镇、相关单位)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7、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环保局)
8、完成水泥、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环保局)
9、实施《忻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全县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正常。(环保局、经信局)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0、实施扬尘控制,95%以上的工业企业堆场达到《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环保局)
11、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所有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或围栏、防污垢溢流措施;建筑堆放的土方、建筑垃圾、水泥等采取覆盖;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口地面采取硬化处理;进出工地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住建局)
12、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把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率达到85%以上,三级企业达到50%以上。(住建局)
13、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全面禁止垃圾焚烧。(爱卫办、城管执法大队)
14、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9.9%。(住建局)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5、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环保局、交警队、交通局、经信局 、财政局)。对属国家强制标准的车辆全部予以强制报废。(交警队)
16、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车型,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交运能、公交基础设施,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及公交出行分担率。(交通局、经信局)
17、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住建局)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18、岢岚县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6.6%。(住建局)
19、所有新立项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住建局)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20、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财政局、各乡镇)
(十)大气环境管理。
21、实现PM2.5监测全覆盖。(环保局)
22、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并实现逐月动态更新。(气防办相关成员单位)
23、完成岢岚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专家会商制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环保局、气象局)
24、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环保局)
25、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发改局、农业委员会);全面严禁并严肃查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各乡镇、环保局)
26、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按要求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及污染源监测信息。(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岢岚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组织对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地区的行动计划,确定治理项目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认真领会我县当前环境保护的各项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县政府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忻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忻发〔2016〕18号)文件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部门与乡(镇)联动,各司其职,逐项逐事抓好工作落实。政府督查室和气防办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对履职不到位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部门要严肃问责。
(三)发挥资金引导。加大财政投入,以奖励、补贴和贴息等形式,支持清洁能源改造、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污染企业退出等重点项目,对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四)推进信息公开。县环境保护局做好公布空气质量工作,及时在主要媒体上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五)严处违法行为。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对偷排漏排违法行为采取“五种手段”严查重处,采取“黑名单”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