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和评价办法(试行)已于1111日,经第11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并原则通过,以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名义印发了《忻州市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和评价办法(试行)》(政办发〔202199号)。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和评价办法(试行)》安排部署,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统筹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协同联动、协调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我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忻州市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制定《忻州市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二、忻州市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主要内容

(一)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地方民营企业融资协作机制

(二)建立民营企业融资项目库

(三)建立互动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建立送政策、送服务到民营企业工作机制

(五)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地方民营企业评价机制

三、忻州市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评价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

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及驻忻城市商业银行;山西证券、大同证券驻分支机构;各财产、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评价内容

1.银行金融机构。(1)信贷投放情况。(2)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2.证券金融机构。(1)推动民营企业上市挂牌等指标完成情况。(2)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3.保险金融机构。(1)保费收入及赔付等情况。(2)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三)评价方式

包括机构自评、评价打分。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完成。

(四)结果应用

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参考使用评价结果。人行忻州中心市支行、忻州银保监分局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