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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岢岚县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8-01      来源:岢岚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岢岚县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岢岚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岢岚县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2024〕6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发〔2024〕9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有序做好省、市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承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开展省、市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实施工作,进一步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为加快建设优势产业集聚区、特优农产品加工示范区、文旅康养休闲区、宜居宜业宜游特色品质城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规范行使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确保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落实。 

  (二)坚持节约集约。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动全县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服务和支撑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便捷高效。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充分运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开展用地审查。将建设用地报批全程纳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查、随报随审等方式加快审查,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承接事项 

  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范围内的村民住宅,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审查内容 

  (一)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重点审查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二)占用耕地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用地范围是否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基础材料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查。重点审查报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占用林草地、各类保护地以及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勘测定界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查处到位,涉及违法用地是否已按现行标准足额缴纳罚款;涉及违法用地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已按现行标准足额支付到位,迄今为止被征地农民是否无异议;是否涉及信访问题等。 

  五、审批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申请。 

  2.县级组卷。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参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4号)对用地材料进行组卷,编制形成符合上报要求的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完善材料,并同步开展违法用地处理和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完成后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组卷报批资料上传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审查。 

  3.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召开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整理材料报县人民政府签批。 

  4.上传批后资料。村民住宅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附件资料内上传县政府批文等资料。 

  六、职责分工 

  县政府对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统筹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抓好落实,在承接的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主动接受省(市)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范围坐标报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组卷报批工作。涉及违法用地的同步开展违法用地处理;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向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对村民住宅用地范围与各类保护地重叠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对符合农用地转用规定条件的村民住宅建设依法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对村民住宅用地范围与各类保护地重叠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办理农用地转用过程 中的相关费用。 

  (五)县委政法委员会(县司法局):负责协助配合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承接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并参加复议或应诉等相关工作。 

  (六)县文旅局:负责对村民住宅用地范围与各类保护地重叠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联动,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主动作为,沟通协调,确保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对审批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并认真研究解决,不断提升用地审批管理水平。 

  (二)保护优先,加大管控力度。在办理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工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保护优先,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三)强化监管,确保审批有序推进。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严格按照上级组卷报批要求开展组卷工作,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的组卷材料审查力度,对用地审查报批前期工作实施全流程、全节点监管,严把报件质量关,确保我县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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