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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岢岚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4-15      来源:岢岚县人民政府

岢岚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岢岚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岢岚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2月29日原岢岚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岢岚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岢政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岢岚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岢岚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促进岢岚县培育壮大转型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岢岚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政策印发以后在岢岚县行政区域外的机构、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岢岚县(含“苛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开发区”)投资建设独立法人机构人才引进事宜。 

  第三条  引进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能耗要求,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在本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四条  按照省、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目录及重点鼓励产业要求,本政策优惠范围包括: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产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精细化工、食品加工等产业领域的投资项目。基础设施、房地产及其他特许经营类项目(光伏发电、风电)不在奖励范围。 

  第五条  开发区内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经营实体、团队(个人),由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研究提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开发区外的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条 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拨付。 

    

   第二章   分则 

  第七条  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本政策所包含的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精细化工等项目类企业入驻开发区可享受标准化厂房租赁奖补扶持政策,最高享受年限不超过五年。 

  (一)本政策所指标准化厂房为开发区建设的标准厂房。 

  (二)本政策所指五年租赁奖补扶持政策为自项目类企业入驻开发区开工之日起至竣工投产运营前,租金由县财政按100%的额度补贴,最长补贴五年。租赁奖补扶持政策五年期满后,企业可继续租赁,租金及是否继续享受奖补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三)企业购买厂房,按标准厂房建设的成本价格(即审计决算价格)购买。 

  第八条 企业用工培训补贴政策。企业用工在10人以上,根据企业生产实际,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制定不少于3个月的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根据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培训的,培训结束后,由院校对培训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参训人员就业率不低于80%(以签定的劳务合同为依据),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参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参训企业按照参训人员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取证补贴。取得初级工证书补贴400元、初次取证取得中级工证书的补贴600元,高级工证书补贴800元 

  第九条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属于《忻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岢岚县招才引智奖励激励政策(试行)》(岢发〔2022〕1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岢岚县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第十条 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入驻开发区的工业类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将道路、水、电、燃气管线等接至企业红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等措施,对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普惠。 

  第十一条 特殊奖补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特殊奖补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际固定投资在1亿元以上并对开发区和岢岚县产业升级有重大引领及财政贡献重大的项目; 

  2、实际固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并能在岢岚县当地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项目,或项目能同时带动1个及以上项目落地的; 

  3、实际固投在2000万元以下,但在岢岚县当地能带动20人以上就业的项目; 

  4、实际固投在1000万元以下,但在岢岚县当地具有创新创收、技术引领、转型发展作用的项目; 

  5、年纳税地方县级留存部分达1000万元以上的飞地经济项目。   

  相关企业按照协议在投资期内实际完成约定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从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根据纳税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奖补政策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岢岚县招商引资,企业实际固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给予中介人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奖补政策确定标准。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流程  

  1.引资(进)人申报及认定:开发区内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在项目协议签订完成后,到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开发区外的由相关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引资(进)人。自然人出示身份证和引进企业出具的引资(进)人书面确认书;非自然人提供引进企业出具的引资(进)人书面确认书、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 

  2.项目奖励认定:开发区内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营业执照,立项文件材料、固投完成工程量、票据等印证资料并加盖公章。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评估认定。开发区外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认定。 

  3开发区内引资(进)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开发区外的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奖励申请。 

  4.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争议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兑现。 

  5.接受奖励的引资人领取奖金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向申报机关出具完税证明。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中所称“奖励对象”,指按程序进行认定的招商引资(进)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岢岚县人民政府统筹政府各部门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岢岚县人民政府予以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有优惠政策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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