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县政府文件

岢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岢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1-04-10      来源:岢岚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岢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岢岚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0日 

    

    

 

 

  

    

  岢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民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强化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民主科学决策,规范工作秩序,积极协同配合,坚持勤俭办事,注重深入基层,密切关注民生。政府全体人员要不断锤炼“执政为民、敢为人先、群策群力、滴水穿石”的工作作风,落实“牢记宗旨、甘当公仆;勤奋学习、刻苦工作;恪尽职守、敢讲真话;依法办事、从严治政;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工作要求,保持敬畏心理,发挥表率作用,努力创造上下同心、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局面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忠实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其他领导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完成好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人大交办的各项任务。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县政府其他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其他必要活动。 

  、县长出差、学习培训等因公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配合,团结统一,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高速度赶超型跨越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结合本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政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善于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岢岚转型跨越、进位争先。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民生优先、服务为要、基层为重,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绿色新岢岚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群众意愿,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二十、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印发前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前置审查不得提交县政府研究或印发。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十一、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听证、告示、依法申请、评议、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国务院、省、市、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 

  三十、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对中央、省、市交办的特殊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及本县自行排查出的重特大信访事项,实行县领导包案制度。 

  三十、县政府要强化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政务督查,加强考核评估,严格行政问责调动各级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其他县政府领导、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其他县政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县政府履职过程中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县政府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具体事项的决策; 

  (二)研究审议贯彻落实某领域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讨论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改革事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原则、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具体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四十一、县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分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副县长分管领域、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落实县长安排的具体事项或县政府其他具体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和确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事项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县政府副县长、其他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副县长、其他县政府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出席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向会议召集人报告。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其中涉及比较重大决策的,签发前须报县长审定。 

  四十五、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县政府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九、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的议案、人员任免,事关全局的重要公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请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五十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章  应急管理制度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县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政府领导同志轮流带班。重大节假日或非常时期要加强值班力量。 

  五十二、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信息搜集、处理、报送制度,对发生在本辖区、本系统的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报县政府;县政府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如遇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各乡(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值班人员在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要迅速报告县政府。 

  五十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辖区、本系统存在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掌握重大社会动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五十四、县政府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制度 

    

  五十五、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是: 

  (一)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领导在基层调研过程中的重要指示、安排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上级党政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件、查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有关事项; 

  (六)县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十六县政府及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分工,对县政府领导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主动督办,并及时报告。县政府督查要认真进行定期督查,积极开展专项督查既要有批必督,又要应督必督。 

  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是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总结和反馈执行情况。对于县政府督办的事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度和办理结果。 

  五十七、深化拓展“13710”工作制度,乡(镇)政府和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落实“13710”工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为系统管理责任人;承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政务督查要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政府决策部署,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公开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报备制度。县政府副县长、其他县政府领导及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培训应事先长请假,经批准后,向、县政府报备。 

  六十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4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约束好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决不允许搞特权。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切忌走过场、搞形式。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杜绝迎来送往。 

  七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乡(镇)、部门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以及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20214月10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岢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