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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0953 | |
发文字号:忻政发〔2020〕4号 | 成文时间:2020-02-25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2020-02-25 |
时间:2020-02-25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标准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标准地”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标准地”改革的目标是: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招商模式,加快企业项目落地投产。
“标准地”改革的任务是:加快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做好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准备工作,忻州经济开发区要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首宗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地块。2020年8月底前,忻州经济开发区要至少出让一宗“标准地”,各县(市、区)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等有条件的区域,确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地块,逐步开展“标准地”出让工作。2020年10月后,各地要加快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项目开工落地。
二、“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的含义。本实施意见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
三、“标准地”出让程序
(一)第一阶段:完成区域评价工作及前期准备
全市所有开发区的划界区域,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
(二)第二阶段:制定出让指标及出让方案
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制定当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并编制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三)第三阶段:建立“标准地+承诺制”联动机制
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
(四)第四阶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
四、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协助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部门设定的产业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控制性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住建部门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要求。
水利部门负责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工作,根据占地面积做好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
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区域能耗控制指标要求。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通知,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成员单位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忻州审批局、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地要加强对“标准地+承诺制”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推动“标准地”改革取得实效。
(二)深化思想认识。推进“标准地”改革是我省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我市要因地制宜,在符合要求前提下大胆探索,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以新型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
(三)注重工作实效。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导,积极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 忻州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忻州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武宪堂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安树俊 市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王献明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爱明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谭发钊 市发改委二级调研员
梁宣林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张寿鹏 市住建局副局长
马文波 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林官 市能源局副局长
刘 文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陈锁平 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