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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时间:2022-10-08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要求,2022年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应重点推进和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

  (一)推进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及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着力打造国家级和省级高水平医院,深度对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做实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3个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争取太原市中心医院纳入第4批国家项目。在大同市、长治市、临汾市、运城市布局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等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市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抓好太原市、大同市、运城市3个国家级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实施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程,推动临床服务“五大中心”、急诊急救“五大中心”建设。持续开展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提质增效年”活动,做好运城市盐湖区、万荣县构建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完善第一批县级医疗集团“5G+远程医疗”试点建设。积极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联合体建设。(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等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抓好介休市全国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遴选5个县(市、区)开展省级基层综合试验区建设。落实和完善村医待遇保障与激励政策。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比例提高到60%以上。主动对接乡村振兴战略,全省117个县(市、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均达到90%以上,在乡村振兴46个重点帮扶县继续实行“乡招村用”工作。推进健康乡村建设,采取巡诊、派驻、邻村代管等方式确保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健康管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可由具备条件的医师按规定开具长期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序扩大家庭医生队伍来源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贯彻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研究制订我省工作方案,抓好落实。(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和优化就医秩序。贯彻执行国家疾病分级诊疗技术方案和入出院标准,引导有序就医。以省级专科联盟和纵向医联体为抓手,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建设省级远程医疗平台,打通边远山区群众就诊的“最后一公里”。扎实落实县级医疗集团医保打包付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在促进合理就医中的引导作用。(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五)推广三明医改经验。落实我省《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定期调度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各市县贯彻国家、省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推广三明医改经验落地的具体方案,建立推广三明医改经验落实情况的任务台账,抓好落实。(省医改办、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持续常态化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扩大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巩固做好已落地集采药品耗材中选产品采购、供应、使用等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组织新批次集采中选结果,积极组织开展省级及市级联盟集采,主动参与省际联盟集采和省际价格联动。到2022年底,实施带量采购的药品品种达600种以上,医用耗材达70种以上,有效降低集采药品耗材采购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同步建立健全集采产品采购使用监测和定期通报机制,落实好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完善结余留用考核,激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研究完善对抗菌药物等具有特殊性的药品集采规则和使用方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022年底前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目录。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机制,每年度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组织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评估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调价。加强“三医联动”,助推太原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大力推进医保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工作,在全省11个设区市全部启动实施DRG付费或DIP付费,DRG付费或DIP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住院医保基金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0%。(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有关办法,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最高不得超过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落实公立医院内部薪酬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可借鉴福建三明做法探索实行年薪制,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健全医院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量和医务人员薪酬挂钩。指导各市和自主评审的三甲综合医院做好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综合监管。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推动各地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堵塞监管漏洞。加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双随机”联动执法力度,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把合理用药、规范诊疗情况作为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落实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指导各市做好“两库”及时更新维护工作,推动智能监控系统本地化应用。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等行动,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强医药领域价格监管。加强疫情防控用药用械质量安全监管。聚焦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排查化解药品安全隐患。发挥第三方网络监测平台技术优势,开展药械网络销售集中整治。推进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和药品编码应用,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监测范围覆盖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8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扎实推进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动态维护和深化应用。(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十一)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控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优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和资源配置,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推进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完善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提高重大疫情监测预警、流调溯源和应急处置能力。出台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相关政策,推进全省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以县级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覆盖率达70%。(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医防协同。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推进国家及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开展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癌症防治行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糖尿病防治行动,推进实施癌症、脑卒中、心血管病、慢阻肺等重大慢性病高危筛查干预项目。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探索设立医疗卫生机构专兼职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强化职业病诊断医师和康复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持续推进职业病诊断与康复服务规范化管理,持续推进职业病防治院(所)及职业病医院能力建设,继续建设尘肺病康复站点,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常态化科学精准防控和局部疫情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压实“四方责任”,落实“四早”要求,完善平急转换机制,保持平急一体化指挥体系高效运转。强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响应。强化属地“第一时间、第一落点”管控,扎实做好涉疫地区入晋返晋及关联人员排查管控、国际航班经停入境管理、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和寄递物流总仓管理等工作,守牢疫情输入各道防线。抓好交通场站、医疗机构、学校、工厂、商场超市、旅游景点、娱乐场所等重点部位防控,严防输入性、聚集性、关联性感染风险。帮扶因疫情遇困的医疗机构。(省卫健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山西行动。以16个专项行动为有效载体,统筹健康中国·山西行动有序推进,做好监测评估考核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建设。(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医药卫生高质量发展

  (十五)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山西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组织市、县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内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进行评价。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基础上,抓好我省27所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医院建设。扎实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做好太原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深入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挥政府投入激励作用。坚持公益性,落实政府在卫生健康领域的投入责任,指导各地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继续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支持太原市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激励打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的山西亮点。(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逐步统一全省医疗保险政策,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根据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调整情况,完善我省相关改革措施。在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推动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制定出台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指导晋城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探索推进医保信息平台按规定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共享。(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山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策,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健全药品协同监测机制,强化药品短缺分级应对。加强罕见病用药保障。健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方面。分类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深化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深化推进医保业务标准编码贯标应用,实现药品和医疗器械在生产、采购、出入库、医保结算、监管全流程唯一标识,利用医保标准编码实现全流程大数据管理。(省工信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实施中医药强省工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启动百县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计划(2022-2024年),建设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支持县级中医院专科建设。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中医领军人才,至少新建10个国家级传承工作室、50个省级名中医传承工作室,至少培养100名中医类别全科医生、350名基层中医馆中医骨干人才。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出台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政策措施。根据中医优势病种目录,合理确定收付费标准,及时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推动我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完善我省特色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深化医养结合,每个设区市启动1所基层医养结合服务试点示范项目,45%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工作覆盖8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约100%全覆盖。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和注册考核力度,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开展在岗乡村医生大专学历提升项目,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倾斜。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相关政策,狠抓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支持职业院校增设“一老一小”等健康服务产业相关专业。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抓好全省卫生健康信息系统信息化建设,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和“互联网+”服务应用,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省95%的县(市、区),并逐步向基层延伸。(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敢于碰触利益,持续深化医改。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价,跟踪监测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定期通报,确保重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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