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山西省司法厅面向社会对《山西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中医医疗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至少一所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月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联系人: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高志东、韩正庭,联系电话:0351—6922125,邮箱:sxssftlfsc@163.com。(辛戈)